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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苏州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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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劳社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苏州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保障局,各市、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8]74号),同时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24号)相关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我市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民工。在我市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在当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符合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户籍仍在农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城镇落户。
  (一) 2008年以来,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
  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2008年以来,受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
  (三)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市区拥有合
  法固定住所75平方米及以上,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苏州本地培训,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
  (四)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5平方米及以上,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苏州本地培训,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五)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
  二、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
  (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单位合法聘用(有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同一时间段连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男性年龄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35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三)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按市区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四)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 办理程序
  (一)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落户,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个人也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迁入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接受落户公证书。
  带高新技术成果在市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其所在单位需提供县及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
  (二)审核办理。
  1.市劳动保障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户政处共同对市区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 受理窗口设在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办事大厅内。
  3.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移交市公安局户政处。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后,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发放准迁证。
  4.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分别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四、 相关证明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 申请人书面申请表(见附件)
  (二) 申请人及随迁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内)
  (三)迁入人原籍证明
  1. 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 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
  及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8个项目);
  3. 居民户口簿。
  (四)2008年以来,在我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证书;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证书
  (五)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六)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市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需提供市科技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
  (七)申请单位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
  (八)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提供。
  (九)申请人就业登记证
  (十)《劳动合同书》
  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
  (十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市社保中心审稽部门出具参保证明。
  (十二)婚姻状况证明
  1. 结婚证;
  2. 离婚证(附协议书);
  3. 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4. 民政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十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1. 关系明确的居民户口簿;
  2. 加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有户籍资料登记表;
  3. 独生子女证;
  4.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成员关系证明。
  (十四)计划生育证明
  1. 计划生育证;
  2. 独生子女证;
  3. 苏州市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
  4. 苏州市计生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
  (十五)就业地暂住证或居住地暂住证
  (十六)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需提供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宅基地证;
  3. 公有住房租赁证;
  4. 国土局核发的土地证。
  (十七)申请迁入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接受落户公
  证书。
  以上所提供的证明均须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公安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  附件:苏州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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