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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完成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工区工厂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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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完成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工区工厂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  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区工厂化改造的力度,工区非法生产基本上得到了有效遏制,工区工厂化改造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依然存在工区工厂化改造工作进展不平衡,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滞后,非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工区的业主仍在等待观望,工区工厂化改造进度缓慢。为彻底消除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非法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限期完成工区改造任务。根据工区工厂化改造工作安排,2009年 12月31日前完成工区工厂化改造,届时将结束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工区改造企业的审批工作。2010年1月以后,上报省局申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按新建企业程序进行审批,不再执行工区工厂化改造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今年继续按照陕安监管发[2007]128号和陕安监管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对工区实施工厂化改造的企业成熟一家审批一家,不积压拖延,不降低标准和条件。工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停产改造的规定,对违反停产改造规定的工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改造资格。
  三、落实“打非”责任,坚决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按照《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8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15号)精神,继续落实“打非”责任,重点落实好县、乡两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三个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分级监管责任,落实“打非”工作问责制,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村、户、人实行重点监控。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形成良好的工厂化改造和“打非”的社会氛围。对开展“打非”工作不力、非法生产经营现象严重、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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