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旅游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建委、旅游局(委):
现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快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发展
开展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是弘扬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我省特色景观旅游镇(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把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示范名镇(村)示范工作与发展旅游村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根据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重视管理服务,改善旅游环境;引导群众参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加强保护利用,促进特色景区旅游名镇(村)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做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
我省特色景观旅游资源丰富,各级建设和旅游部门要加强领导与配合,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开展全国特色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为契机,充分展示我省镇(村)旅游资源和特色景观。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做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
(一)申报数量
每市申报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特色景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可申报一个镇、一个村。
(二)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请于2009年5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三)联系方式
省建设厅联系人:卢立新,电话:0551-2871525,传真:0551-2639717;
省旅游局联系人:邢文潮,电话:0551-2819296,传真:0551-2821821。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