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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梅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文件精神,依据《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城市住房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解决民生重点问题为立足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切实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四个梅州”发展步伐,全面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新梅州。
  二、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综(2006)163号)。
  (四)《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民生重点问题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54号)。
  (五)《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梅市府函(2006)92号)。
  三、目标任务和解决对象
  (一)梅州城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
  1.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情况。
  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210户、530人。其中有55户为孤寡老人,现已住进福利院和养老院。故实际需统筹解决住房的低保家庭有155户、475人。
  2.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情况。
  (1)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至28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130户、460人。
  (2)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235元至30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有193户、684人。
  3.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情况。
  按我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剔除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即家庭人均月收入306元至587.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有400户、1200人。
  (二)解决方法。
  1.对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1)2007年对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即按照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155户家庭(475人),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每户每月补贴100元。从2007年12月起开始实施,具体操作按《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执行。2007年实施补助一个月,补贴资金1.55万元,完成本年度低保家庭应保尽保任务。
  (2)2008年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0%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6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348户,家庭人口1159人,按每户每月100元补助标准,348户廉租户共需补贴资金41.76万元。
  (3)2009年租赁住房补贴383户,需补贴资金45.96万元。
  (4)2010年租赁住房补贴421户,需补贴资金50.52万元。
  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保障。
  2.兴建廉租住房保障。
  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采取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根据调查情况,考虑部分保障对象无能力租赁住房,采取兴建部分廉租住房予以解决。
  2007年至2010年,梅州城区建设廉租住房120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总预算资金830万元(按每平方米土地均价500元,建筑造价1000元计算)。项目分四年完成,2007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30套,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解决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最低收入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确定。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87.5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据调查,梅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量约为400户。
  (2)按《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2006年至2010年,应建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现结合梅州城区实际调整:2008年至2010年梅州城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300套,房屋建筑总面积21000平方米,总预算资金2850万元(按每平方米土地均价500元,建筑造价1000元计)。分三年建设,2008年至2010年每年建设100套,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主要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对象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资金来源
  (一)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1.争取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
  2.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3.从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作廉租住房的建设保障资金;
  4.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
  5.从其他渠道筹集。
  (二)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来源。
  采取多种形式解决:
  1.由政府设定条件(含容积率、建筑密度)、限定房价、租金等,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由开发建筑商参与开发建设。再按限定房价、租金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或租赁;
  2.探索其他建设方式。
  五、用地保障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结合梅州城区用地实际,统筹规划,由政府征收划拨。
  1.规划划拨120套廉租住房用地4600平方米;
  2.规划划拨300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5000平方米。
  六、组织机构
  成立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法制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民政局、十项民心工程办公室、统计局、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人员由市建设局抽调。
  七、实施步骤
  (一)廉租住房建设。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征收划拨建设用地4600平方米,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及财政预算安排保障资金830万元,分四年支付,每年207.5万元。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廉租住房工程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决策、选址、规划、征收划拨建设用地和住房小区设计、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第二阶段为建设实施阶段:2008年至2010年分三年每年进行100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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