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四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就是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要报告省政府或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市战略支撑产业中长期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三)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中心城市重点地段的设计、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等。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基准地价标准的确定,宗地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宗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和收购价格,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五)事关焦作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由财政出资或担保的社会事业项目和城建项目等;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等事项。 (六)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七)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重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权限范围内的奖惩事项。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方案。 (九)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决策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四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决策会议参加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 第十条 实际到会的市政府领导超过应到会半数时,作出的决策有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提出: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领导提出,或由市政府部门(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确定: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指定一个政府部门(单位)具体承办,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承办工作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要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要通过网络等渠道或其他形式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二)提出方案。根据掌握的资料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一般情况下,应有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 (三)充分协商。决策事项事先应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原则上除时效性很强或必须限期决策的事项,可在报经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决策外,应再组织深入调研,对不同意见进行分析、比较,修改完善至意见基本一致。 (四)听取意见。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举行听证会。要吸收采纳座谈会和听证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论证评估。聘请有关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评估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六)合法审查。拟决策的事项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七)材料审核。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承办单位要将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呈报到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初审,市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市长审核。 第十四条 召开决策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会议讨论的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对来不及集体决策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按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策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对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学者要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及研究方向,对拟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督促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确保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通报制度。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制度。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评价制度。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确保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焦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