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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夜景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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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河北省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5
【实施日期】 2009-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夜景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夜景建设的档次和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楼宇、桥梁、园林设施等实施夜景建设,全面打造璀璨夺目、亮美和谐、节能环保、独具特色的省会夜景景观,以全新的面貌向建国60周年献礼。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夜景项目建设涉及“五路三场”区域,即:对中山路、裕华路、维明街、中华大街、建设大街两侧和百年广场、文化广场和人民广场周边区域的楼宇、绿地、桥梁进行夜景亮化。
  二、此次夜景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设计、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4月30日前完成维明街、中华大街、百年广场(重点为火车站广场周边区域)的夜景建设任务;6月30日前完成裕华路、中山路、建设大街、人民广场等区域的夜景建设。
  三、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夜景设计方案,协调组织工程建设。市内各区政府负责督导辖区产权单位落实亮化方案。市园林局、两站办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和管辖区域设施亮化工作。各楼宇产权单位要服从大局,积极主动,按设计要求支持和配合楼宇夜景建设。
  四、“五路三场”范围内建成的夜景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对新建和既有的夜景设施安装照明监控终端,全部纳入石家庄市城市照明监控中心监控,实行统一开闭灯管理。亮灯时间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每周五、六、日晚,亮灯至22点。
  五、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夜景建设任务。产权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实施夜景建设,保证达到预期的亮化效果。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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