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以现代工业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中共株洲市委、市政府决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于实现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保护和改善环境,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株洲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强化环境管理,将我市建设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人居环境优美的全面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为中部老工业基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树立典范,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污染减排的模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技术规范的模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模范。
二、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市动员,全民参与,用三年时间,突出抓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解决全市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到2010年,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在长株潭率先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全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建设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
1.调整产业结构。通过提升产业整体技术发展水平、规模发展水平、区域聚集水平,推进“5115”工程,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2.规划产业布局。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重点产业布局、工业园区布局,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示范园、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清水塘循环经济区、欧洲工业园,实现产业的合理布局和快速发展。
3.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冶炼、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节能降耗和“三废”综合利用工作,尤其是抓好粉煤灰、矿渣、冶炼废渣、二氧化硫烟气的综合利用和废水循环利用,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二)落实污染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总量持续下降
1.实施蓝天行动,改善空气质量。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源,确保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不建设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项目;市区、醴陵市城区工业锅炉、窑炉,应严格执行《关于在城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的通知》(株政办函(2006)54号文件)精神,按期完成煤改天然气工程;加大重点大气污染源治理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的大气污染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予以搬迁改造,限期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城市区域内禁止燃用含硫率大于1%的煤炭。
2.实施碧水行动,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严格执行《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尤其是控制涉镉、汞、铅、砷等重金属污染物项目;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淘汰工艺落后、水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调整对水环境,尤其是对饮用水源有污染隐患的产业布局;引导新建和搬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推进清洁生产,大力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生产源头上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在有色冶炼、化工、建材、火力发电等支柱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以清水塘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区建设为龙头,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建设;工业废水持续达标排放,超标废水依法予以处罚;推动重点废水处理设施由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渣一律入库,不得露天堆存;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厂区初期雨水一律进入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和安全填埋工作,遏止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产生水污染。
(三)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控制城市生活污水污染。城市旧城区改造、小区开发,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雨水管道,实现污水、雨水分流,为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作准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2009年前,建成河西城市污水处理厂、龙泉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醴陵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株洲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攸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茶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炎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依法足额征收并按时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运营体制,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2.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进程,控制生活垃圾污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处理,促进城市垃圾减量化与易降解化。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场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0年,建成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五县市完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控制由塑料包装物及其它塑料制品造成的“白色污染”,限制使用不易回收利用的其它包装材料。
3.改善城市交通系统,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城市交通管网建设,构建快速交通体系,构成环绕河东、河西中心城区的道路内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建设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实现长株潭三市快速交通无污染化;加快公交专用道、公交港湾站等公交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公交优先政策;推广电动公交车、天然气公交车、天然气出租车,降低城市车辆尾气排放量;加强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检测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尾气不达标车辆禁止行驶,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4.加快清洁能源推广,控制低空二氧化硫、烟尘污染。城区工业企业禁止新建4蒸吨/小时以下锅炉、窑炉、茶炉、大小灶等燃煤设施(以下统称燃煤设施)。非工业企事业单位(包括商业和服务业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禁止新建燃煤设施。城区工业企业现有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和其它燃煤设施推广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和液化石油气,非工业企业单位所有燃煤、燃油设施推广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和液化石油气。居民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和液化石油气。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广实施测土配方,合理施用化肥,鼓励使用有机肥,逐步降低耕地的化肥施用强度。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和生物防治病虫害。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矿业秩序整顿,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坚决制止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坚决关闭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矿山(点、窑)。对规模化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009年6月以前,完成规模在2000头猪(或折2000头猪)以上养殖场污染治理;2010年6月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养殖场污染治理。
(五)加快清水塘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清水塘工业区综合整治的决定》精神,继续实施《清水塘工业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加快污染治理步伐,确保区域内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空气、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区划标准。认真落实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区域内一律不新建有污染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以新带老,削减排污总量,实现增产减污。采用循环经济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采用无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有色冶炼深加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技术、ISO14000、环境标志等绿色生产模式,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落实清水塘工业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重点是株冶循环经济项目,中盐株化亚铁离子废水治理、总废水零排放工程、工业废渣处置场,明珠选矿药剂搬迁,清水塘工业区沉积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等项目。实施株冶、株化、智成化工等企业的循环经济规划,充分利用循环经济技术来消除和削减区域内污染物排放量。建设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示范区,将区域内的中小综合利用项目统一搬迁至循环经济工业园内,集中处置工业污染,解决中小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成本高、处理效果差、监控难的问题。加快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铜霞路、清霞路等主要干道。
(六)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1.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以依法行政为前提,提高执法装备水平,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建设学习型、廉洁型、创新型的环保执法队伍。2009年,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市级环境信息、宣教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2010年,各县市区环境监测大队及县市区环境信息、宣教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
2.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健全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技术中心的全市环境监测网。加强对县级站能力建设的扶持,提高环境监测网络效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2009年达到国家二级站标准,五县市环境监测站在2010年达到国家三级站标准。
3.提高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提高环保科研创新能力。加强环保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科研为政府环境决策、企业污染防治服务的水平。
(七)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对擅自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一律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拒不实施或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三是重大污染案件采取提前介入、先予执行等措施,强化强制执行手段,确保环保执法到位;四是每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的逐步好转和创模工作的展开。
(八)创建环保型单位,推动全民参与创模
通过开展创环保型单位,使全市大部分单位达到环保型单位标准,为全市创模工作奠定基础。2008年,为典型示范年,争取5%以上的单位建成环保型单位;2009年,为推广发展年,争取60%以上的单位建成环保型单位;2010年,为巩固提高年,争取85%以上的单位建成环保型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8年1-10月)
1.组织考察学习;
2.成立组织机构;
3.宣传动员;
4.编制规划;
5.提交申请;
6.建立并持续完善档案资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月-2009年12月)
1.按规划要求,落实县市区和各部门任务;
2.跟踪监测统计各项考核指标;
3.定期检查、督办;
4.邀请国家、省专家现场技术指导。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0年1-6月)
1.县市区和各部门自查整改;
2.对未达标指标进行攻坚;
3.对重点治理工程进行攻坚;
4.邀请国家、省专家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0年7-12月)
1.编写验收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2.完善档案资料;
3.省环保局技术评审;
4.环保部技术评审;
5.呈报资料并申请命名。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2月)
1.巩固成果,实施持续改进计划;
2.复检。
五、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长任组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副市长兼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局长兼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绩效管理
创模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创模工作绩效考核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创模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将创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市创模领导小组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创模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创建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市创模办对全市创模工作进行年度评比、季度评比,奖罚兑现,并在新闻媒体中公布评比结果。
(三)项目支撑
按照创模总体规划,以项目为支撑推进创模工作。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污染控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清水塘工业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环保型单位建设等八个专项规划的创建任务,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四)资金保障
多渠道筹措资金,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达到2.0%。政府加大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绿化及环境管理能力投入。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向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污染企业按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保证治理资金的筹措和落实。各单位根据创模工作部署,积极筹措、落实相关建设和整治项目的配套资金,保障各项创模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五)公众参与
以创模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宣传,加大创模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创模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报道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深入开展绿色单位、环保型单位等系列创建活动,大力倡导环保志愿者行动,形成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创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