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程序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项目县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强农惠民政策,认真执行农业部和湖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我市今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程序和有关事项特作以下规定。
一、项目实施程序
1、各项目县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落实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在县局办公地和主要集镇建立公示栏,广泛向社会公告购机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机型与标准)、补贴机具经销商、补贴的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2、有购机意向或有购机计划的农户到补贴机具经销商看机选机,选定想购买的机具后,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局申请购机补贴(原件审查资格时用;复印件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存档)。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优先补贴条件和《补贴机具目录》对购机者进行审查(身份是否是本地农户?选定的机具是否是补贴目录中的产品?购机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4、审查合格后,县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中要确定购机类别、型号和对应的补贴额。协议有效期7天。
5、购机者凭购机补贴协议在有效期内到补贴机具经销点购置机具,与补贴机具经销商自主商谈确定产品价格,按市场价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机。但市场价不得高于2008年补贴机具的最高销售价或2009年企业承诺的最高限价;经销商按《目录》售机,出具购机的全价发票,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名称和型号、发动机号(耕整机、机滚船还须注明发动机的生产厂家和型号)与机架号、增选的配置和价格等信息(所有信息必须与目录中的一一对应),并将发票原件和一份补贴协议交购机者,二份发票复印件和二份补贴协议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结算时统一送市局)。
6、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按规定在机器显著位置喷印或粘贴国家补贴机具统一标记和机具编号;及时在公示栏公示购机者信息(购机者姓名、地址、电话、所购机具种类、型号、补贴的资金额等,公示期10天)及全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7、县农机主管部门每旬向省农机局和市州农机局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补贴机具电子档案(旬报)。
8、省、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核实项目县提供的补贴机具情况。
9、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于6月底、9月底、11月底分三次将核实结果报市州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州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填制本市州《2009年第季度农机购置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汇总表》及《2009年第季度农机购置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明细表》(简称“两表”,Excel格式)上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一并上报行驶证复印件。
10、生产企业按期到经销商核对补贴机具情况,收取补贴协议和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补贴协议上)交项目县农机局,项目县农机局对补贴协议和购机发票审查无误后,在补贴协议上加盖认可骑缝章,并向项目县农机局索取《株洲市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补贴协议统一由项目县农机局送交市农机局核对汇总)。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6月底、9月底、11月底分三次)携带县农机局提供的《株洲市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到市农机局核对汇总无误后,将补贴协议带去省农机局审核结算(其中耕整机、机滚船、植保机械的补贴协议由市局审核)。省农机局对各市农机局供的补贴资金汇总情况(两表),耕整机、机滚船、植保机械的补贴协议审核汇总表,企业直接送达的其它机具的补贴协议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
11、项目总结验收:各项目县农机局按季度报送本地区项目进展情况、补贴机具使用效果跟踪调查情况及好的典型;11月5日前,各项目县上报全年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11月底市财政局和农机局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检查验收;各级农机部门配合审计部门组织项目审计。
二、有关注意事项
(一)、补贴资金结算审核要点
1、结算表格
⑴、购机者信息和机具信息与往年信息对比不存在重复补贴和虚购套兑问题
⑵、明细表购机者住址、身份证号码、机具编号、发动机编号必须真实齐全
⑶、汇总表与明细表中厂家、型号、补贴标准一致
⑷、汇总表与明细表、汇总表明细表与补贴协议内容相符
2、补贴协议
⑴、协议编号、机具编号填写完整正确,复印件清晰
⑵、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代表签字一栏应由县农机局局长或者分管项目的副局长签字,签章必须清晰
⑶、补贴机具和补贴额相符,销售价格不高于2008年补贴机具的最高销售价或2009年企业承诺的最高限价,增选配置及价格相符(增选配置及价格必须在发票上注明)
⑷、发票上注明机具底盘号和发动机号
⑸、补贴协议加盖骑缝章
⑹、发票由补贴机具经销商或区域代理商开具,不得超销售区域或超代理权限销售
3、不能结算的“协议”
“补贴协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结算:
⑴、协议不完整:a、发票上应注明的内容未注明;b、“协议”上应注明的项目未注明;c、未盖骑缝确认章;d、无协议编号e、协议上无农户签字或手模;f、协议上无县局公章或局长(分管局长)签字;g、确认栏无确认私人章。
⑵、协议有错误:a、身份证;b、电话号码;c、非目录内产品;d、补贴额与机型不对应;e、发票上价格和配置与目录不一一对应;f、耕整机、机滚船的配套柴油机不是推广目录内产品;g、机具底盘号和发动机号有误。
⑶、协议不清晰:a、协议内容不清晰;b、发票不清晰;c、签章不清晰。
⑷、其它:a、非生产企业委托的购机补贴经销商(开具发票的)销售的;b、超销售区域或超代理权限:销售区域超出定点经销区域,区域代理无此类产品代理权;c、补贴机具不属实:补贴机具为往年已补贴机具、与装备推进项目重复补贴或纯粹虚购套兑等弄虚作假的;d、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没有出具行驶证复印件的。
(二)、补贴机具档案内容
1、购机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驾驶证、行驶证)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3、发票的复印件(粘贴在补贴协议上)
4、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拖拉机、收割机)的购机者和机具的合影照片
5、享受补贴资金的领条和实施牌证管理机械的培训通知。
(三)、其他事项
1、各项目县农机局要根据《湖南省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和我局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农民对农业机械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的市场调查,按照《湖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产品补贴目录》及时组织厂家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签订供销合同,确保市场供应。
2、为了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市场有序运作,根据省局要求,一个农机生产企业在我市每个项目县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经营其补贴产品。
3、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和定点经销商要密切配合,确保产品市场供应,同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做到不误农时。
4、各定点经销商与企业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经项目县农机局同意盖章后报市农机局,并签订《株洲市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承诺书》,确定其经营补贴产品范围。
5、为了让购机者全面了解产品性能,选购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农业机械,加大宣传、推介农机生产企业的产品力度,请各项目县农机局督促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填写好《机主要技术参数表》,速报株洲市农机局(见附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水稻插秧机主要技术参数1
附件二:株洲市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承诺书
附件三:农机生产企业2009年在株洲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