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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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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澄政办发〔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32号)精神,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就业补贴力度,鼓励企业用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各类企业吸纳符合《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6)7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企业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到100%。此政策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二、延长就业补贴期限,稳定就业岗位。对2008年12月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我市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凡补贴期限于2009年到期,原单位继续使用,灵活就业人员仍处于就业状态,补贴期限暂定顺延到2009年12月31日。
  三、实施培训援助计划,避免规模裁员。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各类企业,支持其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于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且企业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80%以上生活费的放假职工,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后优先在原企业上岗的,可全额补贴培训和鉴定费用,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阶段性降低缴费比例,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从8%降低到7%。
  五、加强信贷扶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类人员创办企业,贷款额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型小企业,最高人均贴息贷款额度放宽至5万元,最高贴息贷款总额由50万元放宽到100万元。
  六、健全调处机制,稳定劳动关系。建立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制度,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对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应事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理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企业及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七、开展即时援助,确保困难群体就业。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优势,对企业裁减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动态掌握新增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专项招聘会、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保证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得到有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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