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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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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2009]41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已对公路旅客运输成本及其票价结构产生直接影响。为了做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的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后制定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的原则和方法
  (一)公路客运基本运价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道路客运基本运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219号)规定执行。
  (二)取消旅客票价中客运附加费的加价项目。
  (三)重新核定旅客通行费。
  1、客车车辆通过一、二级公路收费站的旅客通行费,目前仍按鄂价能交字[2000]315号文附表2.1中规定的标准核定,待我省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再据实核减。
  2、重新核定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
  (1)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的计算公式为:旅客通行费(元/人)=旅客通行费率(元/人公里)×客车高速公路行驶里程(公里)。
  (2)省内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率按客车车型分别确定,每人公里17座以下0.0454元、18—30座0.0530元、31—50座0.0422元、51座以上0.0449元。
  (3)省内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的计算里程,按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里程确定。目前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按鄂政办发[2007]111号文附件表1—12中确定的收费里程计算(详见附件)。
  (4)省际班车通过外省高速公路的旅客通行费原则上按每人公里0.03元核定,也可按与外省对等原则核定。
  (5)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按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保留一位小数。
  (6)同时废止鄂价能交字[2000]315号文附表2.2—2.4规定的高速公路旅客通行费标准。
  (四)其他有关公路旅客运输价格政策,仍按《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安[2002]692号)规定执行。
  二、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重新核定公路旅客运输价格政策的实施
  (一)新的公路旅客运输票价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物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重新核定公路旅客运输票价的工作。要在新票价执行前,将当地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票价的基准价和上下限价格以及执行时间,及时向旅客公示;公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在核定票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票价,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和公示。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监管,积极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打击各种“宰客”、“坑客”等行为,确保新票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公路旅客运输价格随燃油价格相应变动的联动机制
  这次燃油税费改革, 国家通过提高燃油消费税的办法,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并入了成品油价格。与其他车辆相比,由于营运车辆平均行驶里程长,其用油量也大于其他车辆。因此,营运车辆的燃油成本是高于其他车辆的。以后,随着成品油价格的上涨,这一矛盾将更为突出。为此,要相应建立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的应对机制。要在对我省公路旅客运输成本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公路客运价格应对机制的研究,建立公路旅客运输价格随燃油价格相应变动的联动机制,以及时疏导燃油价格变动对公路旅客运输成本影响的价格矛盾,保障公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  附件:高速公路收费里程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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