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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数字城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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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数字城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是城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趋势。近些年来,我省部分城市开展“数字城管”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全面推行积累了宝贵经验。为积极推进“数字城管”工作,全面提高城市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市工作的部署,围绕科学化管理、精细化作业、人性化服务的城市管理要求,强化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加快城市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监督有机衔接的“数字城管”系统,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流程再造,努力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构建标准统一、资源共享、适应不同类型城市管理要求的“数字城管”体系,使之成为城市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有效平台,成为面向城市居民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2009年,尚未推行“数字城管”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构建“数字城管”平台,争取年底前投入运行。2008年底前已经投入运行的“数字城管”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不断提高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率、处置率和解决率。
  ——2010年,所有设区市和三分之二以上县(市)要推行“数字城管”。同时,构建省级网络监管平台,通过与各设区市“数字城管”平台的网络链接,实现数据交换系统对接。
  ——2012年,所有县城以上城市全面推行“数字城管”,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各市、县(市、区)不断扩大“数字城管”管理服务区域,拓展管理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向镇(乡)辐射延伸。
  三、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工作职责。“数字城管”省级网络监管平台,上与建设部和省政府网络系统链接,下与各市、县(市、区)“数字城管”平台链接,对全省“数字城管”工作进行实时监管和系统分析,为综合考评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设区市“数字城管”平台负责市本级“数字城管”信息的接收、处置及其评估,保障城市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同时,指导所辖各县(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开展工作,加强监管和考评。
  县(市、区)“数字城管”平台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落实“数字城管”的协调指挥、信息接收、问题派遣、跟踪核实、督办考核、处理反馈和综合分析。
  (二)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用适度”的要求进行“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积极借鉴杭州的市、县(市、区)两级共享平台“数字城管”模式,有效整合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业、市容环卫行业等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基础数据,防止重复建设,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城市管理服务效能的最大化。特别是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城市,更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鼓励集中采购相关软件、技术和设备,努力降低“数字城管”建设投资成本。
  已经开展“数字城管”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和标准,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拓展管理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即将推行“数字城管”的城市,要积极学习借鉴试点城市经验,结合各自城市的特点,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要针对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突出实用性,合理确定“数字城管”模式和实施步骤,努力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沟通快捷、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运行体系。
  四、实施标准
  “数字城管”的特点是精确、高效,量化城市管理对象,细化城市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管理流程包括信息采集、登记立案、处置执行、核实验收等。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
  (一)设置标准。“数字城管”应当按照指挥─处置、监督─考评“两轴”分离原则设置管理服务平台。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模式。大中城市可以采用市级设立指挥监督平台,在各城区分设“指挥平台”和“监督平台”,实行“统一接纳、统一派遣、区级受理”的模式;也可以在市级分设“指挥平台”和“监督平台”,区(县、市)级设立指挥监督平台,实行“统一接纳、分别派遣、区(县、市)级受理”的模式。小城市可以只设立一级“指挥平台”和“监督平台”,实行“统一接纳、分别派遣、统一受理”的模式。欠发达地区、山区和海岛城市,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更为灵活、简便、实用的模式。
  (二)技术标准。“数字城管”应当建立在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空间信息系统基础上,采用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进行管理。城市部件、事件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划》(CJ/T213-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214-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05(J455-2005))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建城容函(2006)59号)等标准和规范实施。
  (三)立结案及考评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制订的《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立结案标准》(DB33/1059-2008)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规范》(DB33/1060-2008),规范立结案,强化绩效考核评价,不断提高“数字城管”的管理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数字城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协调高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数字城管”具体工作,强化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衔接。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规划、标准、规范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推进资源整合。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保障“数字城管”工作必需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要将“数字城管”系统建设作为当地重点城建项目,安排专项资金,要统筹安排好城市管理中相关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省财政继续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对推行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城市予以“以奖代补”。切实加强对“数字城管”相关建设资金和经费使用的财务、审计监督。
  (三)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级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信息产业等部门要深入调研,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数字城管”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信息产业部门要通过实施信息产业关键技术产业化专项、合资合作、研发攻关等方式,突出做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示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建立“数字城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
  (四)健全监督考评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数字城管”综合监督考核评价体系,从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等各个层面,实现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绩效考评。要积极引入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城市管理的评价和监督。
  (五)积极推进“数字城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地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健全“数字城管”运行体制机制。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发符合标准规范、统一信息交换接口、流程可定制的“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和监督考评系统。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进“数字城管”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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