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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单位消毒剂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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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建函[2009]3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单位消毒剂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武汉市水务局:
  为加强城市供水单位消毒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消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单位消毒剂管理的通知》(建城水函【2009】0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开展城市供水消毒剂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组织所辖县(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有关检查情况,请于2009年3月11日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城建处。省厅将对各地落实情况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宋智宇    电话/传真:68873089   QQ:466813726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  附件: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单位消毒剂管理的通知
建城水函(2009)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供水单位消毒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消毒工作,经研究,决定部署开展城市供水消毒剂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请你们组织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自备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下简称供水单位)使用的消毒剂种类、投加和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检查消毒剂使用的种类,严格禁止使用未经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消毒剂。
  二、检查消毒剂的使用情况,监督各供水单位按照批准的使用方法使用消毒剂,防止投加过量或不足,严禁将限制使用的消毒剂作为常规使用。
  三、检查公共和自备供水单位消毒剂运输、使用、存储的安全管理情况,督促其完善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  四、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好与卫生部门的协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  五、请你们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3月16日以前函告我司。如发现供水单位使用非常规消毒剂(指除液氯、氯胺、二氧化氯、臭氧、漂白粉以外的消毒剂)的,要将供水单位名称、日供水量,药剂种类和日使用量等情况一并上报。
  联系人:祁祖尧
  联系电话:010-58933160;传真:010-58934352。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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