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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等奖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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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人口[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实施日期】 200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等奖扶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鼓励,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经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1日适当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标准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上述标准提高后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确定的比例承担。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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