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7号)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直接向自治区、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各部门(单位)及沙坡头区镇乡要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市政府按规定要求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
二、信息直报制度要求
(一)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
(二)信息直报和续报内容。信息直报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三)信息直报时限。属于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及沙坡头区各镇(乡)政府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自治区、市政府书面报告的,应先电话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然后再书面报告。续报信息实行日报制,每天16时前向区、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信息直报方式和渠道。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及沙坡头区各镇(乡)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自治区、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办理突发事件信息。
三、强化措施,落实信息直报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信息直报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地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及沙坡头区各镇(乡)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承担信息直报首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各部门(单位)及沙坡头区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市、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沙坡头区各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及沙坡头区各镇(乡)要在2009年3月15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及沙坡头区各镇(乡)要将信息报告员基本情况于3月25日前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建档备查,信息报告员变更时要及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登记备案。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加强对全市突发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每年对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县(区)、部门及镇乡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