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制订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我市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特别是有起草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进行起草,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未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分管市长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或者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三、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所涉及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和起草情况;起草过程中的调研、论证、协调等会议和活动,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
五、起草单位要按照计划规定的送审时间,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5份;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5份,内容包括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的经过及依据、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外省市同类规范性文件资料等。
六、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的作用,对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把关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
对计划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发的,应当由分管市长批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