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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对象(41个):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纳入党群系统目标管理范围。
  (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6个):市国资委,市编办、市民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三)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5个):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共同组织本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为成员单位。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目标制定体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奋发有为”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一)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由各部门负责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要工作;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其他工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任务。
  第七条 年初,各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职能目标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目标是否与全市目标衔接,是否具有竞争性。审定后的目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确定后的目标不能随意修改。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交书面请示,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九条 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终考评的方式,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工作台帐档案,每月12日以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目标完成情况报表;要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按分工要求,采取听、查、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由职能目标、共性目标、效能建设目标、政风行风评议四部分构成。其中,职能目标、效能建设目标和政风行风评议均按百分制计分,其考核分值分别占综合考评得分的55%、30%和15%;共性目标考核作为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鼓励部门积极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给予加分。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55%+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得分×30%+政风行风评议得分×15%+争先创优加分。
  (一)职能目标,是指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职能目标的每项子目标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百分比计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各项目标得分之和除以目标项数。
  (二)共性目标,包含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信访维稳)、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行政审批、保密、四城同创等目标,由各目标的主管单位下达。考核工作分别由各项目标的主管单位制订考核方法,于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任何一共性目标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效能建设目标,是指各部门在实施目标过程中的效能建设和执行力状况,实行基准分与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部门效能建设目标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的。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或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处,经调查属实,给我市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政风行风评议由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在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
  (五)争先创优考核。争先创优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或单项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分、0.5分;获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2.获国家部委(不含下属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综合性或单项表彰的,分别加0.5分、0.3分;获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获省主管部门和省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综合性)的,加0.3分。
  3.主要职能目标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控制性目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0.05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4.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转发或省委、省政府主要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或被省委、省政府(包括以两办名义)印发为政策性文件的,加0.5分。
  5.争取省级以上资金(不包括国家正常转移支付及用于本部门、本系统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确认)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每超过五个百分点加0.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争先创优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获奖事项;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加分项目由各部门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为达标单位,其余为不达标单位。按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单位3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在达标单位中评选优秀单位,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占70%左右,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占15%左右,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占15%左右。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对经考评确定的先进单位,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对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分等次按编内在岗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优秀单位党政主职在人平奖励基数上再增奖100%,其他班子成员及副县级干部再增奖50%;达标单位党政主职在人平奖励基数上再增奖50%,其他班子成员及副县级干部再增奖30%。各部门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自行筹措。未达标单位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分管副市长对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建议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提请市委组织部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绿化工作被评为市级优胜单位或先进单位的(获奖单位个数不高于纳入考核部门总数的35%)部门,对每位编内在岗干部职工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部门,对每位编内在岗干部职工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对每位编内在岗干部职工发放相当于月基本工资2/3的奖金。上述三类奖励资金由各部门在日常工作经费结余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为激励市政府部门积极向上争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以及全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设“争取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特别贡献奖”和“服务项目建设特别贡献奖”各3名,对获奖单位各奖励5万元。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年终考评结果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附件:

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效能建设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  效能建设目标共八项,设置分值100分,实行基准分与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相关考核单位根据各被考核部门平时工作情况对照考核计分办法进行扣分。除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况外,每项最多扣完该项基准分。
  一、政务值守、重大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基准分15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考核)
  (一)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国家或省领导点名批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15分。
  (二)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要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造成应对工作被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三)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班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电话不能保持联络畅通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四)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下达的通知、指令和任务,没有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五)没有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市(出国)请假报告制度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  (六)当月没有完成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的,每月次扣0.5分;全年由本部门组织撰写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2篇,每少报1篇扣1分。
  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基准分15分,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负责考核)
  (一)没履行书面请假制度、无故缺席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者未按通知要求、派人顶替参加会议,或者参会人员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二)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市委常委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及市政府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未按时限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的,每次加扣2分。
  (三)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的,每次加扣2分。
  (四)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的,每项扣5分。
  (五)对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发现一起,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15分。
  三、行政效能监察(基准分20分,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单位 负责考核)
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的,每起扣5分。
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5分。
  (三)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被查实的,每起扣5分。
  四、建议提案办理和目标管理(基准分10分,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每件扣1分;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目标管理工作报表的,每次分别扣0.5分、0.3分。
  (二)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交办机构多方会审、协调并明确办理责任,仍不接受办理任务的,每件扣2分。
  (三)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工作配合不力,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每件扣1分。
  (四)建议提案答复不按规定格式行文,或者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2分;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每件加扣2分。
  五、公文规范及办理时效(基准分1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及有关科室负责考核)
  (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抽查各部门的下行文和平行文,发现公文各要素标识不准确、运转程序不规范、文字表述有明显错漏的,每件扣1分。
  (二)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回复意见,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次加扣2分。
  六、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基准分10分,由市重点企业服务直通车办公室负责考核)
  (一)市重点企业服务直通车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要求落实、回复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落实、回复的,每次加扣2分。
  (二)年末组织全市41家重点企业对部门服务企业工作进行评议,有被评为“不满意”的,每一票扣0.5分。
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准分10分,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  (一)行政复议案件变更的,每件扣2分。
  (二)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  (三)行政诉讼案件变更的,每件扣2分。
  (四)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每件扣5分。
  八、电子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准分10分,由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  (一)电子政务应用未接入市级应用系统的,扣2分;未建设启用本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扣1分。
  (二)未建设本部门局域网,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的,分别扣1分。
(三)未编制或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年度工作报告的,分别扣1分;未在互联网上建设网站作为信息公开渠道的,扣2分;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  (四)部门内部远程审批人员办公电脑未接入市行政审批网络平台进行审批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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