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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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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湖北省  
【发文字号】 仙政办发[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甲类药按100%的比例报销。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400元调整为以下3个类别:在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在本市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参保职工1年内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三、提高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四、将体内置放(换)材料费纳入报销范围。参保职工体内置放(换)国产材料的,其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体内置放(换)国外材料的,其费用按同类国产材料定价后,按50%的比例报销。
  五、将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对参保职工意外伤害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六、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满180天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慢性病治疗待遇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满180天、不满1年的,上述3项待遇限额支付10000元;连续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的,限额支付15000元;连续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限额支付30000元;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其待遇与单位参保人员相同。
  七、将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纳入政策范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其配偶所在村或居委会出具证明),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八、缩短生育保险享受待遇过渡期。缴费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过渡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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