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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王广明任召集人,市粮食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参加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好本行政辖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并将领导机构名单于2月27日前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行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任务和责任,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辽政办发(2008)99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明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清查时间、方式、方法和步骤,提前制订并落实检查方案和人员,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此项工作务于3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工作经费
  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费用使用中,一定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效率,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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