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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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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鲁中小企办函[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7
【实施日期】 2009-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办),各市担保行业协会,各担保机构:
  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大部分担保机构已经实施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这对规范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落实国家和省的财税扶持政策,提升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担保机构沿用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致使在专项资金申报和营业税减免材料评审过程中,难以真实、完整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信息。为此,现就进一步落实《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担保企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请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担保企业以及申请营业税减免的担保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7号)规定,认真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8年以前没有执行的担保企业必须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实务可登陆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www.smesd.gov.cn)信用担保栏目中的会员有问必答服务内容。
  二、各担保企业要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规定,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各担保企业要做好定期报表上报工作。按照国家工信部和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要求,各担保机构要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担保行业协会报送半年和全年有关经营情况表,并逐步建立担保机构报表季度上报制度。担保机构可登陆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www.smesd.gov.cn)“山东省担保机构调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或不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的担保机构,国家和省专项资金以及营业税减免将不予支持。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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