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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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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2-11-28
【实施日期】 1962-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11月2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1961年8月19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1961年8月19日的批复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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