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市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更新工作全部完成,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已具备条件。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在现行基本运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决定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仍按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的通知》(青价费[2008]294号)的规定执行。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后,计价器显示金额应为每客运车次的计程费用和等候、低速行驶计时费用之和,收费最小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 二、执行时间。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费方式自2009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在调试计价器期间,已调试计价器的,按时距并计计费方式执行,暂未调试计价器的,仍按原行驶里程计费方式执行,但最迟应在2009年3月1日前完成计价器调试并执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 (二)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车上下人的路段除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三)各级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好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内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其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并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2009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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