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262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方法和时间 全省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局统一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组织实施,检查起止时间、范围、时段和内容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执行。检查期间省局将适时组织调研督导组赴设区市,对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与调研,并随机对个别县(市)进行直接检查。 二、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三农”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周密安排,合理调配力量,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领导到位、部署到位、检查到 位,努力提升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效。 (二)创新检查方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对此,我们务必注意克服厌战情绪和盲目乐观思想;要深刻认识到惠农收费政策监管是物价部门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尽管经多年治理有了明显改善和进步,但更深层次的涉农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在检查上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从而提升检查的新成效。 (三)突出重点。各地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检查内容开展全面检查。同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明确重点,力求在解决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切实实现巩固农民减负成果,全面落实惠农政策,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目标。同时,将本地确定的检查重点作为调研专题。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意义和目的。并对典型的涉农乱收费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同时,认真做好“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值守工作,充分利用这一窗口发现问题和线索,举一反三,解决好农民关注的涉农乱收费热点问题。 (五)认真做好总结。各设区市于5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调研报告(一篇)、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及典型案例(一份)上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科)。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9]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去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行压力增大,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度进一步加大,2009年“三农”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保障惠农政策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4月底结束。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8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重大违规收费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安排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中,我委将组织调研督导组,赴部分省(区、市)开展涉农收费专题调研,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不少于2个县)实施直接检查,并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案件、纠正越权文件等工作加强督导和支持。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结合2008年开展的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歧视性、限制性收费政策,以及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费用的落实情况。 (二)涉及乡镇企业收费。重点检查国土、建设、公安、民政、环保、工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变相向乡镇企业收费的行为。 (三)农村义务教育收费。2009年春季开学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住宿费,即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性质的费用。要继续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作为重点开展检查,严厉查处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取作业本费之外的代收费、统一订购教辅材料等“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四)农民建房相关收费。重点检查对农民建房收取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五)农产品市场流通收费。重点检查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多收费用,不执行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相关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行为,以及2008年9月1日后未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行为。 (六)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重点检查对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以及2009年1月1日起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七)农用机动车相关收费。重点检查不执行国家对农用拖拉机、农用汽车(包括农用三轮车)免征或减征费用规定的;燃油税政策实施后,继续收取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取消收费项目,以及对应退还的预收费用没有退还的。 (八)农村殡葬相关收费。重点检查收取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服务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 (九)村委会组织相关收费。严肃查处村委会组织在代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自立项目收取印章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提高标准收取社会抚养费等费用,以及以押金、保证金形式,或通过设立各种名目的协会等方式变相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创新工作思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想办法、出思路、创条件,将涉农收费检查工作融入到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工作中,把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与解决农村存在的现实问题密切结合起来,从宏观着眼,从微观着力,创新工作思路,提升检查成效。 (二)落实责任到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农收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拟定详尽方案,提出具体要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切实达到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严防负担反弹的工作效果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目标要求。 (三)加强政策指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国家和省级涉农收费政策,通过培训等形式加强指导,使基层检查人员熟悉和正确把握政策。基层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涉农收费政策,要注意对政策细节的宣传和解释,减少群众的误解,及时纠正收费单位的执行偏差。 (四)开展专题调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对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剖析,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政策的措施建议。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向我委至少报送一篇有针对性、时效性的调研报告。 (五)规范定价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因执行越权审批、越权定价文件造成的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对乱收费行为作出经济处理,还要纠正相关越权定价行为。要加大对越权审批、越权定价行为的规范、处理力度,对性质严重的要集中通报,并提请纠风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做好总结工作。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归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治理形势,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5月15目前将涉农收费检查总结报告(附2个典型案例)、调研报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