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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3-01-14
【实施日期】 1963-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年12月7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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