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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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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3-03-27
【实施日期】 1963-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上诉问题请示函已收阅。我们认为,案件判决必须向当事人宣判。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可以书面上诉,也可以口头上诉。判决书后边交代上诉问题的写法可以改为:“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可以上诉。上诉状交×份,可以交本院转送,也可以直接交××人民法院。”准许上诉的裁定也可比照这样写。在宣判或宣布裁定时,仍应口头向当事人清楚地交代上诉权利和上诉手续,并告知如提出上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上诉,口头上诉时由书记员作记录,作为上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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