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政[2009]45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部机关各司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以下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以部长令形式公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权责一致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部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和联合规章;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
(四)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五)组织解释、修改和废止规章。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司局(以下称职能司局)在规章制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提出修改和废止规章的建议;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审查和解释规章。
第六条 职能司局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包括“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制度;
(三)规章起草工作计划。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职能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建议提出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部长批准后印发。
未列入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但亟需制定规章的,由相关职能司局提出规章制定增项建议,报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列入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九条 列入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由提出立项建议的职能司局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司局的规章制定项目,由相关职能司局联合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的司局(以下称起草司局)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意见。
政策法规司起草规章草案,应当征求相关职能司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章内容应当采用条文表述,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司局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以司局送审函的形式,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多个职能司局共同起草的,由参与起草工作的职能司局联合送审。
规章送审稿应当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具体规范等内容作出规定。
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基本思路、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规章起草过程;
(三)拟通过规章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制度;
(四)征求意见的结果、存在的分歧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收到规章送审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部规章制定计划、内容完整、送审材料完备的,列入审查项目;
(二)不符合部规章制定计划的,不列入审查项目,并向起草司局说明理由;
(三)内容不完整或者送审材料不完备的,通知起草司局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制定依据是否充分;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三)与其他规章是否协调;
(四)是否妥善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规章制定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的制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导致制定依据不足的;
(三)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重大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应当征求相关各方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各方的意见反馈起草司局。
第十七条 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司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规章涉及省级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征求省级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并向部领导报告协调情况。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规章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报告分管部领导,由分管部领导决定或者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完成审查工作后,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审查报告,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应当由政策法规司或者起草司局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务会议的决定商起草司局完善后,报部长签署,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联合规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要职责或者重大问题的联合规章,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登载。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和审查报告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应当对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向部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规章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规章,政策法规司和职能司局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起草规章,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职能司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办公厅审核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司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以部的名义发布的、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外的文件。
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抄送政策法规司五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