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调整生皮加工贸易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401-44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404-44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二)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四、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见附件2)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并组织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
五、海关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为企业办理生皮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六、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按照2005年进口实绩,每年允许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29个,进口额度为66万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公历年度内批准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见附件4)。为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生皮加工贸易申请进口量,并逐单累计。
对2005年之前未开展生皮进口加工贸易的新增企业,以及确有扩大生皮进口需求的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根据年度进口额度的使用情况及企业新增和退出的总体情况,对其进口量予以核准。”
七、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须按照上述规定逐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
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第63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0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皮及半成品革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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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皮商品编码 |
4101201110 | 规定重量退鞣整张生濒危野牛皮 |
4101201190 | 规定重量退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
4101201910 | 规定重量非退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
4101201990 | 规定重量非退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
4101202010 | 规定重量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
4101202090 | 规定重量整张生马皮 |
4101501110 | 重>16kg退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
4101501190 | 重>16kg退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
4101501910 | 重>16kg非退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
4101501990 | 重>16kg非退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
4101502010 | 重>16kg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
4101502090 | 重>16kg整张生马皮 |
4101901110 | 其他退鞣处理濒危生野牛皮 |
4101901190 | 其他退鞣处理生牛皮 |
4101901910 | 其他濒危生野牛皮 |
4101901990 | 其他生牛皮 |
4101902010 | 其他濒危生野马皮 |
4101902090 | 其他生马皮 |
4102100000 |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11000 | 浸酸退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19000 | 浸酸非退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91000 | 其他不带毛退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99000 | 其他不带毛非退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3200000 | 爬行动物的生皮 |
4103300010 | 生鹿豚、姬猪皮 |
4103300090 | 生猪皮 |
4103901100 | 退鞣山羊板皮 |
4103901900 | 非退鞣山羊板皮 |
4103902100 | 其他退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
4103902900 | 其他非退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
4103909010 |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生皮 |
4103909090 | 其他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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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革商品编码 |
4104111110 | 蓝湿濒危野牛皮 |
4104111190 | 全粒面未剖层或粒面剖层蓝湿牛皮 |
4104111910 | 湿濒危野牛皮 |
4104111990 | 全粒面未剖层或粒面剖层湿牛皮 |
4104112010 | 湿濒危野马皮 |
4104112090 | 全粒面未剖层或粒面剖层湿马皮 |
4104191110 | 其他蓝湿濒危野牛皮 |
4104191190 | 其他蓝湿牛皮 |
4104191910 | 其他湿濒危野牛皮 |
4104191990 | 其他湿牛皮 |
4104192010 | 其他湿濒危野马皮 |
4104192090 | 其他湿马皮 |
4104410010 | 濒危野牛马干革 |
4104410090 | 全粒面未剖层或粒面剖层干革 |
4104491010 | 其他机器带用濒危野牛马皮革 |
4104491090 | 其他机器带用牛马皮革 |
4104499010 | 其他濒危野牛马皮革 |
4104499090 | 其他牛马皮革 |
4105101000 | 蓝湿绵羊或羔羊皮 |
4105109000 | 其他绵羊或羔羊湿革 |
4105300000 | 绵羊或羔羊干革 |
4106210001 | 蓝湿山羊皮 |
4106210090 |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湿革 |
4106220000 | 山羊或小山羊干革 |
4106311010 | 蓝湿鹿豚、姬猪皮 |
4106311090 | 其他蓝湿猪皮 |
4106319010 | 鹿豚、姬猪湿革 |
4106319090 | 其他猪湿革 |
4106320010 | 鹿豚、姬猪干革 |
4106320090 | 其他猪干革 |
4106400000 | 爬行动物皮革 |
4106910010 |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湿革 |
4106910090 | 其他动物湿革 |
4106920010 | 濒危其他野生动物干革 |
4106920090 | 其他动物干革 |
附件2: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企业名称(1) | |
企业法人代码(2) | | 生产规模(3) | □ 10万张以上 □ 10万张以下 |
企业建成时间(4) | | 企业改、扩建时间(4) | |
环评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 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时间 | |
环评批准单位 | | 环评批复时间 | |
环境保护 “三同时”验收 | □ 通过 □ 未通过 | 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5) | |
企业废水排水去向(6) | | 受纳水体名称(7) | |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8) | |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9) | □ 正常运行 □ 不正常运行 |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9) | □ 正常运行 □ 不正常运行 | 噪声治理设施运行情况(9) | □ 正常运行 □ 不正常运行 |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运行情况(9) | □ 正常运行 □ 不正常运行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10) | □合格 □不合格 |
危险废物处置情况(10) | □合格 □不合格 |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11) | |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12) | 废水排放达标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废气排放达标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3) | 总量控制项目 | 总量控制要求 |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
COD | | | |
其他污染物 | | | |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14) | 单位(公章): 日 期: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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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监测结果汇总
企业名称(1) | |
监测时间 | | 监测单位(15) | |
污染物监测结果 | 废水污染物 | 监测项目 | 执行标准 | 执行标准级别(16) | 标准限值(17) | 监测值 | 达标评价(17) |
总铬 | | | | | |
pH | | | | | |
硫化物 | | | | | |
COD | | | | | |
BOD5 | | | | | |
悬浮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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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量 | | | | | |
废气污染物 | 烟尘 | | | | | |
二氧化硫 | | | | | |
氮氧化物 | | | | | |
黑度 | | | | | |
硫化氢 | | | | | |
氨 | | | | | |
臭气浓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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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
(2)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3)企业所使用原料皮折成牛皮标张填写。
(4)企业建成时间和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5)根据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三类。
(6)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排入市政管网。
(7)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8)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国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
(9)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0)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情况。
(11)危险废物不自行处置的,填写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名称及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
(12)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因子监测超标,该企业环保考核不合格。超标监测项目应注明项目名称和超标倍数。
(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放总量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该企业环境考核不合格
(14)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签署环境保护考核合格的审批意见。
(15)填写监测单位名称。监测单位应是地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中应不少于“附表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汇总”中要求的内容。
(16)执行标准级别和标准限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依据相应的执行标准确定。
(17)低于(等于)对应标准限值为“达标”,大于对应标准限值为“超标”。
附件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4: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3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从事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生皮加工贸易企业”)。
二、环境保护考核条件及考核规则
(一)考核条件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企业制革生产装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的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以及需要限制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二)考核规则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七项条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三、各单项条件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规则
(一)、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考核指标
(1)由具有环境影响资质的单位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工程竣工经验收监测排放达标,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证明材料
(1)工程(包括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3)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复印件)。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4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二)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或限制的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
1、考核指标
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
2、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生产运营统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生产能力的材料。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者,为合格。
(三)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考核指标
(1)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排污口达到国家或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
(3)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5)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2、证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结论。
3、考核规则
5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四)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生皮加工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则执行相应的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废水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一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
排入设置(二级或二级以上生化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二类海域以及排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地表水Ⅳ、Ⅴ类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按照企业建设或改、扩建时间,执行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时段标准或1998年1月1日后建设时段标准。
(2)监测项目、频次与监测方法
监测项目:总铬、pH、硫化物、COD、BOD5、悬浮物、(吨原料)生产排水量。
废水监测布点、采样、测定方法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J91-2002》中相关规定。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采样4次,计算日均浓度。
(3)年度监测频次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每年4次,每季度1次。初次申请的,必须有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的最新监测结果。
2、证明材料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3、考核规则-监测达标评价方法
取每天4次监测结果计算日均浓度,任何指标日均浓度低于或等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则该项指标为达标;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月均值排水量超标,该企业废水排水量超标。
所有监测指标均达标,则该污染源本次监测废水排放达标。
一年内任何一次监测排放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五)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1、考核指标
按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分配给该企业的COD或其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2、证明材料
(1)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2)下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局的考核结论。
3、考核规则
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者为合格。
(六)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及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及2000年12用31日前时段和2001年1月1日后时段的排放标准。
工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的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中一类、二类、三类区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空气质量功能分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废气监测项目
锅炉烟气监测项目:烟尘、SO2、NOx(燃煤锅炉及其他I时段锅炉不测)、烟气黑度。
采样方法及频次按照《锅炉烟尘测定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执行。连续一小时采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取平均值。
工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臭气等浓度;监测采样布点、采样频次、测定方法依《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规定。废气排放监测每2小时采样一次,连续采样四次,取四次测定值中最大浓度值评价排放达标情况。
(3)年度监测频次要求
废气监测要求每年4次,每季度1次。
初次申请的,必须有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的最新监测结果。
2、证明材料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3、考核规则
取每项污染物每天四次监测结果中最大测定值评价排放达标情况,任何一项污染物最大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标准限值,则该项污染物排放达标;所有监测指标均达标,则该污染源本次监测废气排放达标。
一年内任何一次监测排放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七)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考核指标
(1)使用铬鞣剂进行铬鞣、再鞣工艺产生的铬泥属于危险废物,需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
危险废物的处置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利用或处置必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自行处置的,必须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
(2)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进行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需上述(1)条要求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自行处置或利用的污泥的,其利用或处置设施必须根据《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自行处置的,接受单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证明材料:
(1)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废物的,提供相关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文件。
(2)危险废物不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应当提供接收该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关联单等材料。
(3)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不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应当提供该废物接受单位的相关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文件。
3、考核规则:
2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交发给申请单位,一份环保局留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上述证明有效期为1年,出具考核合格证明之日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