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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不能作为一个审级问题的批复(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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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3-06-01
【实施日期】 1963-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不能作为一个审级问题的批复(节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年法行字第42号、第59号函均已收悉。你们提出黎族苗族自治州所在地通什镇设置人民法庭的问题,我们认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通什镇设置人民法庭作为第一审,自治州中级法院作为第二审”,是不符合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的。如果设立实质上相当于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无论名义上叫“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庭”或者叫“保亭县通什人民法庭”都是不妥当的。不仅名实不符,而且由于镇的人口不多,法庭的编制不会很大,很难建立起健全的审判委员会,很难贯彻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和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们的意见是:仍然保留保亭县通什人民法庭的建制,通什镇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仍归保亭县人民法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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