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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发布日期】 2009-03-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予明确粉条生产加工中能否使用明矾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执行。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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