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林科院: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确定为本届人大任期内应当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修改工作,我局成立了森林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小组,制定了森林法修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工作计划安排,为了充分吸纳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森林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森林法的必要性
现行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 199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贯彻实施森林法,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林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森林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没有完整体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现代林业建设、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要求,尚未建立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所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和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制度,促进森林旅游发展所需的森林公园、森林科学经营管理等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8年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对新时期林业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意见》以明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核心内容,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发展作出了重大决策和部署。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必须与时俱进,将党和国家对林业的重大方针政策予以制度化,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
因此,有必要及时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完善,为现代林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提出森林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研究森林法修改意见和建议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找准需要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理有据地提出有关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为此,要把握好以下要求。
一是要以是否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为标准。对促进、保障、规范和指导现代林业发展有利的,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要遵循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
三是要注重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可操作性。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四是要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现行法律制度和措施,应当继续保留。
三、及时报送森林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森林法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具体、明确,依据和理由要充分,并按照增加、修改或者删除三类分别填写相应的表格(格式见附件),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正式的书面意见报送我局森林法修改起草小组(政策法规司)(请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10-84238605
电子邮件:faguichu@yahoo.com.cn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森林法修改意见和建议表格格式(政策法规司)
附件
格式表一 森林法修改拟增加的条款
填表单位:
格式表二 森林法修改拟修改的条款
填表单位:
格式表三 森林法修改拟删除的条款
填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