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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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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177号
【发布日期】 2009-04-0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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