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已出台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抗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预案,对灾害应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事项做了规范。但是,救灾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一是救灾工作管理体制不顺,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不清,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率;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大多只适用于单项自然灾害,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缺乏法定的联动机制,未形成救灾的统一规范;三是救灾准备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在救灾资金、物资储备、技术手段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保障不足,重大灾害发生后救灾工作不力;四是有的地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骗取救灾款物的现象仍然存在,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与民政部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顺了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
为了厘清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征求意见稿规定,救灾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统一指挥各部门开展救灾(第五条)。在中央层面,由国家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救灾工作,民政部负责全国救灾的指导、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家减灾委的具体工作,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第六条);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减灾委的具体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救灾工作(第七条)。
(二)完善了物资储备、技术支持、信息共享等救灾准备机制。
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对救灾准备工作重视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救灾准备机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综合灾害风险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同时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第十二条);国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地方民政部门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保障救灾所需物资的峰值供应(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救灾工作通信指挥网络,为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备必需的救灾装备(第十四条),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第十五条),配备并培训与救灾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第十六条)。
(三)明确了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灾害,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要根据灾害风险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发布规避风险警告,开放避难场所,启动物资调运机制,做好转移安置工作(第十九条);灾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发布灾情(第二十二条);灾区政府应在24小时内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三条),并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四条);发生重特大灾害的,由国家减灾会协调运送救援人员,拨付中央救灾款物,开展全国救灾捐赠活动,甚至请求国际援助(第二十五条)。
(四)细化了灾后生活救助的措施。
这是征求意见稿重点规定的内容。为了保障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征求意见稿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各级政府要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六条);二是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第二十八条);三是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冬春救助(第二十九条);四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对救灾工作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行贫困孤残供养(第三十一条)。
(五)加强了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救灾款物能够得到正确的使用,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明确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购买的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二是明确规定救灾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三是明确了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和范围(第三十六条);四是明确了发放救灾款物的公开程序和相关信息的公开(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五是规定了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依法履行救灾工作职责、贪污挪用和骗取救灾款物、妨碍救灾工作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tl@chinalaw.gov.cn。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