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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表彰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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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教基二[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4-2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表彰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的决定
教基二[2009]5号

  自2001年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特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师队伍持续增长且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在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富有特色,成绩显著,具有表率作用的先进单位。为了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和经验,在特殊教育战线树立一批可资学习的典型,在全社会切实形成关心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使我国特殊教育工作更加健康迅速的发展,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授予北京市盲人学校等106个单位“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戒骄戒躁、不断开拓进取,再创佳绩,为我国特殊教育工作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希望各有关单位向他们学习,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振奋精神,开拓创新,齐心协力,狠抓落实,为实现特殊教育事业新的发展而奋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名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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