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民函〔2009〕136号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起人: 经审查,你们申请筹备成立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的条件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