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蚌宁高速公路蚌明段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09〕1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蚌宁高速公路蚌明段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 皖政秘〔2009〕128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蚌宁高速公路蚌明段续延收费经营期限的请示》(皖交路〔2009〕187号)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介机构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蚌宁高速公路蚌明段收费经营期限为25年,即从2005年12月28日至2030年12月27日。到期停止收费,撤除站点。在收费经营期内,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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