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06-0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