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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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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3-08-07
【实施日期】 1953-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第一项(略)二、关于所询问题,就一般情况答复如下:

      (一)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问题的解释”和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夺公权问题的解答”之精神,如果原判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无政治权利,但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而宣告交付管制者,其虽尚有政治权利,而因其被管制,故在管制期中不能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仍有政治权利。如在宣告徒刑时同时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而在宣告缓刑时又未宣告交付管制者,不应限制其行动上的自由,但宣告交付管制者,应给予其行动上一定的限制(所谓管制),以便教育和监督。如果宣告缓刑者,除另有行政处分外,并非当然不能回原机关工作,他能否在机关工作,要看其犯罪情节与性质来决定。因此,亦非当然不能分配其适当工作。其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在机关工作时,也并非当然不能叙职。机关对于徒刑缓刑而仍在机关工作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监督。(二)对“在执行缓刑期间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取消处分”问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确有认罪悔改娉媳硐郑盒唐诼本涂梢愿静恢葱性蹋⒎恰叭∠倍云浞缸镆研娴男淌麓Ψ帧R蛭湫形陨缁岽嬖谧盼O招裕欠缸锏男形什荒芤蛭湓凇盎盒獭逼谀诒硐至己枚芯鏊璧男淌麓Ψ郑簿褪撬蹈涸鹩行淌略鹑蔚淖锕荒芤蚱湫形缁嵛O招缘南嬷?br> (三)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原判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如已叙职,自应与政府工作人员享受同等之工薪待遇,但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则不能享受政府工作人员之工薪待遇。至于其生活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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