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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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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9〕52号
【发布日期】 2009-07-2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的依据
  (一)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中下达给我省的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各市。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因2009年实行“点供”政策,该项指标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指标是分解下达给各市的固定值(详见附表);另一部分指标使用省单独选址和“点供”政策用地占用耕地的,由于所占用耕地的面积和区域的不确定性,该部分指标不在附表中下达,但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任务。
  二、几点要求
  (一)各市政府对下达给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负全责,各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依照省政府下达给各市的指标,各市应在8月30日前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并将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各村。
  (三)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各项指标,确保本行政区域完成任务;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好自查,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书面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和台账,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做到相关统计数据衔接一致、真实可靠,资料齐全完整。
  附件:各市政府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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