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 为规范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2011 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大力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范围包括: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地表挖掘造成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造成损毁的土地。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扶持重点: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灭失的损毁土地(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三、立项条件和扶持对象 (一)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2.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等; 3.原则上位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4.项目区有明确的区域范围,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 5.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亩,年度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00亩; 6.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综合效益较为明显,示范作用较强,能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7.项目区土地界址清楚、无权属纠纷,复垦后土地使用和管护主体明确; 8.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15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切实可行; 9.当地政府和群众具有较高的土地复垦积极性。 (二)扶持对象 项目区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田间道路;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和幼苗管护;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 项目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的使用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的申请立项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 3.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4.地方财政部门出具的落实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5.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6.其它有关材料(如项目区采煤塌陷地稳沉证明、有关影像资料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项目由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筛选和汇总后,于2010年8月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农发办(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报国家农发办)。 (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规定,执行所在省(区)的配套比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