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财办建[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2010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10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和早餐示范工程建设项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助,以及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老字号及丝绸品牌企业发展。 (一)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在西部地区选择部分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项目按监管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监控终端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地级以上城市不超过100万元、县级城市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标准化菜市场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进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按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早餐示范工程”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各试点企业可新建1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固定门店式标准化早餐网点40个以上,各试点地区(附件1)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配送中心按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早餐网点按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对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各地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担保补助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2)。 (五)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开展保单融资。对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在“家电下乡”过程中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再给予10%的下乡保费补助。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000万元以下,保险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每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内贸信用险风险补偿(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保险机构和商贸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3)。 (六)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201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参展产品宣传材料制作费、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由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附件4),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的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试点地区(附件1)的中华老字号开展商标和技艺保护、发展连锁经营,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确定。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七)市场监测和商贸行业统计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各省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二、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示范工程、中华老字号(包括丝绸品牌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两部备案。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在项目确定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两部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申报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同时通过www.creditsys.gov.cn报送电子数据。2010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见附件8)。 (三)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及时组织申报工作。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2010年符合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助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1),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登陆nmzj.smeimdf.org,向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 2.项目评审。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及时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于2010年9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有条件的地区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3.资金拨付。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财政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给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或由其转拨投保企业。 4.项目总结。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0年12月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10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包括付款单据、费用发票和记账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下同]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两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同上)进行初审后,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拨付资金。 (五)城乡市场监测和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使用管理。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财政部、商务部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2.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3.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和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4.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5. 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指南 6.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要求 7.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8.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9.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10.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11..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12.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1: 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试点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标准化菜市场项目试点 石家庄市、太原市、合肥市、长沙市、兰州市 早餐示范工程项目试点 吉安市、青岛市、南宁市、深圳市、西安市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试点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 老字号企业连锁经营试点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试点 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安徽省
附件2: 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
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下同):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附件3: 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和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向商务部提出补助项目承办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承办资格: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 2.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3.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 4.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5.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保费补助: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5.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附件4: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一、主办的展会名单 1 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 2 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 3 中国国际丝绸博览会 4 中国食品博览会 二、引导支持的展会名单 1 新疆新春年货博览会 2 陕西省新春年货购物节 3 第十届全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技术展览会 4 第117届全国五金商品交易会 5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 6 中国汽车用品暨改装汽车展览会(第10届) 7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春季) 8 中国(菏泽)农资交易会 9 第92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 10 第22届中国丝绸交易会 11 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暨全国汽车配件采购交易会(第67届) 12 全国药品交易会(第63届) 13 中国衡器展览会 14 2010中国特许加盟展览会 15 中国电子展(第75届) 16 2010中国电子电器服务节 17 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2010年春季) 18 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第39届) 19 中国畜牧业暨饲料工业展览会(2010年) 20 上海包装和食品加工技术展(第10届) 21 第五届中国西部鞋博会 22 第八届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 23 第98届中国鞋业皮具商品博览会暨“名品名店”对接展会 24 中国汉口北商品交易会 25 全国名优特产品与外贸商品展(春季) 26 中国?天津第十七届贸易投资洽谈会 27 2010年(第五届)中国零售商大会暨展会 28 第104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 29 中国散装水泥暨预拌砂浆技术装备及产品展览会 30 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第45届) 31 第104届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 32 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 33 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 34 中国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 35 2010中国?天津啤酒节 36 第六届中国商业地产博览会 37 第五届中国黑龙江木业博览会 38 第五届酒饮食品博览会 39 第五届中国(宁夏)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节暨宁夏投资贸易洽谈会 40 2010年广州博览会 41 2010 中国药店展览会 42 第118届全国五金商品交易会 43 第15届中国五金博览会 44 中国塑料交易会(第10届) 45 2010第七届中国中华老字号精品博览会 46 中国阜新?玛瑙博览会 47 中国(遵义)酒类博览会 48 中国成都电子展(2010年) 49 第十一届中国美食节 50 2010中华老字号博览会 51 第26届全国(亳州)中药材交易会 52 中国休闲文化节(湖南长株潭) 53 第十七届中国豆腐文化节 54 第七届中国美食旅游节 55 2010中国厨师节 56 2010中国(北京)保健节 57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秋季) 58 全国名优特产品与外贸商品(秋季)展 59 第五届中国(重庆)安全食品博览会 60 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暨全国汽车配件采购交易会(第68届) 61 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第40届) 62 2010中国柯桥纺织品博览会 63 第五届中国(重庆)老年产业博览会 64 中国(重庆)婚礼文化节暨第六届重庆婚庆博览会 65 中国贵州凯里民族旅游商品展销会 66 全国农机产品订货交易会 67 2010中国(西安)沐浴SPA设施用品展 68 中国玻璃工业新技术展览会 69 中国体育用品博览会(2010年冬季) 70 第五届中国(合肥)徽菜美食节 71 中国电子展(第76届) 72 全国药品交易会(第64届) 73 第十六届郑州全国商品交易会 74 2010中国绿色饭店博览会 75 第十二届中国连锁店展览会 76 中国塑料博览会(第12届) 77 第四届中国农产品贸易对接会 78 第七届海峡西岸网上投资贸易洽谈会 79 第十九届中国食品博览会暨交易会 80 北京市各地商品大集系列活动
附件5: 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申报指南说明 附件(2):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附件5(1) 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指南说明
1、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必须进行装订。 2、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档案要编制目录(参照指南中的资料顺序),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财务单据相关资料装订顺序要求:应将对应每笔费用的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按顺序装订,并完整填写“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 5、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所有资料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6、档案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并保留两位小数。 7、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附件6: 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要求
一、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 1、为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召开发布会等活动; 2、为提升营销网络及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平面、视频、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 3、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或制定领先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等;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建设改造升级。 (二)支持标准:申报企业在2010年经营中完成以上全部或若干事项,且合并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企业标准; 2、申报企业应在行业内或省际间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自主品牌的丝绸产品,品质、设计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领先行业或本省同类产品; 3、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设有直营专卖店或专柜20家以上(中西部地区可以是地级城市),且至少经营3年以上;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的商品应有50%以上的丝绸产品,且真丝含量应在30%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 6、具有高素质的营销、设计团队。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最近5年发展规划;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07-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2007-2009年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12月份)复印件; 3、品牌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中国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国际认证证件(如ISO2000等)复印件;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与百货店、购物中心签订的合同及管理手册; 5、证明行业地位或品牌市场份额的数据资料,如: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报税证明、行业协会统计数据资料; 6、反映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外景、徽标、商品陈列布置情况等的照片、图册、视频光盘(提供的上述材料须是2009年以后制作的)。
附件8: 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
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二、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