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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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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10-08-30
【实施日期】 2010-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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