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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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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公告2010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0-10-19
【实施日期】 2010-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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