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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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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10〕25号 
【发布日期】 2010-11-29
【实施日期】 2010-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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