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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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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2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2-24
【实施日期】 2011-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特此通知。

  附件:

  1. 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xls

  2. 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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