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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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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2-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备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8日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维护我省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 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长沙市的省直、中央驻湘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和指导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财政部规定每年进行,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制定试题答案、试卷判分标准和安排阅卷,考试结束后将考试试题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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