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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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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3-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加强对其他诉讼费用的管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在向诉讼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之外,在特定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异地调查取证、异地调解、异地执行所发生差旅费用,非财产案件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其他诉讼费用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金库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的规定。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确定应缴数额,银行负责代财政部门收取,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以“业务补助经费”核拨给法院使用,不得占压、挪用,对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要确保全部用于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章 其他诉讼费用的收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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