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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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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5]132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4-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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