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嘉善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定期抚恤优待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优抚金是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