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马民文〔2005〕10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马民文〔2005〕104号

 

 

当涂县、各区民政局:

  《马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马政(2005)42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民政部门在市民政局的统筹指导下具体做好农村低保工作。财政、农业、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障范围。属本市农村居民,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 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市区和当涂县两种情形,分别确定。其后,随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家庭收入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年为单位,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

  (一)因征地拆迁,已转为非农人口的;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