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丰都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7号),《丰都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丰都府发[2001]12号),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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