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政发〔200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松阳县城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决定》(松政发(2005)28号),《松阳县城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作相应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松阳县城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解决城镇土地被征用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根据浙政发(2002)27号、浙劳社农(2003)79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松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保障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一条 保障范围 (一)本县城镇规划区、县工业园区和县重点建设工程范围内被征用耕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纳入城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范围的,一般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参保单位,若村民个人自愿缴费也可参保。 (二)本县城镇规划区、县工业园区和县重点建设工程范围内被征用耕地后,人均耕地大于0.2亩、少于0.5亩(含)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参保人数按照被征用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参保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村民小组集体研究或村民大会讨论提出,乡镇政府核准确定,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农保经办机构)办 |